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53-2024100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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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永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永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葉永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,於民國108年1月9日入監服刑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並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受刑人葉永森於108年1月9日入監服刑,並於113年10月4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,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9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