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11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54-20241011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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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平 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0樓之0(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陳朝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朝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1月9日入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  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   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受刑人陳朝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移送 執行後,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51號函及所附「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」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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