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57-2024100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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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志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趙志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趙志烜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6月,於民國112年2月3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42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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