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60-2024101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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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家輝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蘇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蘇家輝前因肇事逃逸等件,經本院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。於民國106年3月15日送監執行。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,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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