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61-2024100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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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,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唐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唐國華因犯竊盜案件,前經判刑確定 ,送監執行中,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證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9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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