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64-2024100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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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天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天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天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分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,於民國109年2月14日送監執行,茲受刑人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分經法院判處 有罪確定,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,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7月5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5月20日,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6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63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,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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