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65-20241016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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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上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郭上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,並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於107年1月25日入監服刑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3年10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月8日,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,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1月29日等情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64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,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,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刑期中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