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66-20241022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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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浩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,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4月(共6罪),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,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2月確定,受刑人於112年5月22日因上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執行,業於113年10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8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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