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13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67-2024101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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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威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曾威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威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於民國109年2月29日送監執行,嗣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,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。受刑人於109年2月29日入監執行,並於113年10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21號函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。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2月29日,現尚未執行完畢,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後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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