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73-2024110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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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澤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宇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宇澤原已奉准假釋出獄,因假釋後 更定刑期,經重新審核,其仍符合假釋要件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其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。 二、經查: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,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 ,認仍符合假釋要件,有法務部矯正署各該函文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、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是檢察官再就其所餘刑期,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