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74-20241127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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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芸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彭芸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彭芸卿前因詐欺罪,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2月28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經查,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10號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`,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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