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81-20241126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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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富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游富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游富隆於民國108年、109年間,分別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、5月、7月、4月、5月確定,上開各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;又於109年間,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,接續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執行,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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