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82-202412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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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雍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2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雍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, 後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送監執行中。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證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