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85-2024112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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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5號 被 告 葉秀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秀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。 二、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,依前揭規定,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。另受刑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入監執行,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9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,刑期屆滿日為114年4月19日,現尚未執行完畢,復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,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。綜上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