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86-2024112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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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惠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6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胡惠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胡惠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10月7日入監服刑,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分經本院 判處罪刑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,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6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2月23日,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1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,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