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87-20241202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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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奇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洪奇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奇昌因詐欺等案件,由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2月25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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