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87-20241202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奇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洪奇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奇昌因詐欺等案件,由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2月25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