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91-2024112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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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文 陳亞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亞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於民國112年10月1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32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;另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兩案接續執行刑期共計1年5月,受刑人於112年10月1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;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7091號函核准假釋,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2月28日,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刑期屆滿日為114年2月16日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,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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