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92-20241128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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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保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志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邱志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聲 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核卷附相關文件,認尚無不合,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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