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95-20241211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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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東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東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東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,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入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劉東憲於103、104至111年2月21日因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,受刑人並於112年6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2月12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10日,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81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矯正簡表等文件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