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96-2024112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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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家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,於民國108年2月12日送監執行。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7071號函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。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25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2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月13日,現尚未執行完畢,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