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DM-113-聲保-297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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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清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清山假釋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受刑人郭清山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1141號函檢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