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8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299-20241128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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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楊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智翔因妨害自由、詐欺案件,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、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於民國112年8月31日送監執行,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各1份等相關文件,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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