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01-20241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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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可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李可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可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,於民國110年9月9日入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,並於110年9月9日入監執行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查。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3月29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同年1月30日,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0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鐘柏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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