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02-2024112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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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靜 上列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靜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經本院合 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,於民國112年8月30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年6月,緩刑5年確定。後經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00號裁定撤銷緩刑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343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確定,於112年8月30日入監執行,並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14年2月6日,現尚未執行完畢,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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