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03-2024112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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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世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世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鄭世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7月確定,並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鄭世安於106年7月17日入監服刑,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5月21日,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,刑期屆滿日為116年4月9日等情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,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,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尚在所餘刑期中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