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04-2024112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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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映村(原名陳大維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映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映村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6年8月,並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入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陳映村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 聲字第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確定;又因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,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確定,受刑人於108年8月19日入監執行,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1301802890號函核准假釋,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18日,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2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月6日,現尚未執行完畢,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核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