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07-2024112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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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康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魏康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受刑人魏康年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,刑滿日期為114年3月30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26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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