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09-2024112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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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,於民國11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,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意旨所述各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520號)各1份在卷可參。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