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10-2024112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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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鈴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郭鈴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;且依上述規定付保護管束者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。經查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1月20日函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認為受刑人郭鈴芬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,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是聲請人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(112年度桃簡字第2568號)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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