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12-2024112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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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力咨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力咨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力咨君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,於民國109年2月19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,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41號函暨所附「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」為證,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,可堪信實。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