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13-20241206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俊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羅俊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羅俊昕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4年2月,於民國110年12月2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