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15-2024120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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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俊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莊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受刑人莊俊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1年1月確定後,於民國97年3月7日移送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教字第11301839861號函核准假釋,刑滿日期為117年5月15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日,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17年5月9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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