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18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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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吉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明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法院處 刑合計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,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390號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