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21-2024121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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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昌隆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3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姜昌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6月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391號函暨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