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24-20241212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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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(113年度執聲付 字第3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古成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古成龍因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5年2月,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古成龍先因竊盜(2罪)、違反森林法等案件, 經本院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,再因竊盜(12罪)、恐嚇取財得利、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經本院定應執行刑5年2月,受刑人抗告,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993號駁回抗告確定,受刑人於107年10月5日因上開竊盜等案件入監執行,業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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