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27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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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派松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派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派松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,於民國109年3月7日送監執行,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前開聲請意旨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,復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,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