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30-20241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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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志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曾志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志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,於民國107年5月9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,受刑人於107年5月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,業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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