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31-20241206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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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家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家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,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受刑人林家宥於109年11月27日入監服刑,並於113年11月29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,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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