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32-20241206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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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柏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柏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柏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4月,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入監服刑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並於113年11月 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受刑人劉柏成於109年6月15日入監服刑,於113年11月29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,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