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33-2024120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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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政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呂政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呂政威前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(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),於民國110年9月3日送監執行迄今。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,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刑事第十庭 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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