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34-20241206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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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興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陳興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興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,並於民國109年8月18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。經查,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80號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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