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38-20241217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,應遵守下列事項 :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、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7年6月,於民國108年5月3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有臺北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第38條第2 項所列1、5 款事項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 ㈠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 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等文件後,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且尚在所餘刑期中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㈡另審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、刑事裁判書 、戶籍謄本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、㈡至㈥、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/治療摘要紀錄表、個案輔導記錄、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及家屬接納同意書等資料,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被告在監行狀,並考量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,又受刑人雖經核准假釋出監,惟為保護被害人等他人之安全,於保護管束期間命其「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」及「完成加害者處遇計畫」,以防再犯,爰命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