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39-2024121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凱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凱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由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,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證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