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40-20241219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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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安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羅安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羅安琪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2年8月。於民國112年1月31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因受刑人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;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,緩刑2年,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號撤銷緩刑在案;另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審金訴字第467號判決7罪,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,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;又上述各罪,經本院於以112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,依前揭規定,自有權為本案裁定。另受刑人於112年1月31日入監執行,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9月30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,刑期終結日為114年7月26日,受刑人尚在執行中,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等情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531號函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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