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44-20241217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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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金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於執行中經聲 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金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徐金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,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18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,受刑人於11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;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201號函核准假釋,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月13日,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8日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,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