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48-2024122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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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源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宋源晨假釋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受刑人宋源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,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 1885880號函檢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憑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訴字第615 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 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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