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50-20241217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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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13年度聲保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晏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 (113年度執聲付第3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李晏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晏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共1年3月,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898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,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(112年度金訴字第243、244號)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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