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54-20241220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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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受 刑 人 左維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左維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左維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,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,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意旨所述各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490號)各1份在卷可參。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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