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YDM-113-聲保-356-2024121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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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VU VAN AN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案件,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VU VAN 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VU VAN AN 因擄人勒贖案件,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,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,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91號函暨所附「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」為證,並有卷附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,堪認信實。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