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TYDM-113-聲保-357-20241220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小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高小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高小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,於民國110年9月5日送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刑事第十八庭 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